不能姑息放任了!微信群成员乱来 群主可能担责
对于群员在微信群内发布违法违规内容、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群主绝不能姑息放任
近日,微信朋友圈热传一则链接,称“微信群成员违法,群主也要担责”。不少微信群主表示困惑,不知真假。1月10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群成员传播不良信息群主失责被判处同罪
“请大家谨言慎行,不要将自己和群主置身于水火”。1月8日,太原市民李先生在自己建立的两个微信群中各发了这样一条信息。“这绝不是开玩笑!”李先生说,之所以这样做缘起于外省的一起案件的判决。
浙江的谢某是一个微信群的群主,群成员人数长期保持在200人以上。微信群起初以聊天、交友为主,成员多数是本地人。不知何时起,有人开始往群里发淫秽视频,久而久之,微信群竟发展成以传播淫秽视频为主,成员也扩展到全国各地。去年8月至10月,该群成员张某在群里上传了121个淫秽视频,被警方查获。谢某本该负起监督管理职责,却没阻止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甚至还努力维持“你我共分享”的群状态。最终,张某因发送淫秽视频受刑罚,谢某也因“默许”张某的行为被判处同罪。法官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张某和谢某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系共同犯罪。2016年,审理此案的浙江省云和县法院,分别判处两人拘役6个月,缓刑1年。
社交平台分摊管理责任群主监督不可或缺
“有很多微信群,群主与群成员并不熟识。群主的言行显然不能代表这个群的全体成员。反过来,如果群主没有主观违法的故意,那么群主可以为群成员之间的信息传播承担法律责任吗?”李先生的疑问,代表了很多群主的观点。“法院判决有法律和法理依据,同时在事实上也讲得通。QQ群、微信群是人们在使用移动工具过程中用来传播、分享信息的工具,要使用这个工具,就必须遵守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管是针对传统媒体的出版管理条例,还是针对互联网的大量行政法规,中国的法律要求人们在互联网络传递信息时遵守相应规定,承担相应后果。”律师田露认为,对于群主来说,是你把人圈起来,创造了传播分享信息的公共空间。在创建时,法律就已经要求群主有义务对群内信息进行监督。
在登录微信等社交平台后记者注意到,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群主权限的设置,或许在一定程度上向群主“分摊”了对群组的监管责任,但不同社交平台对群主权限的设置并不同。比如,QQ群主可通过身份验证决定谁可以加入,也可设置一定数量的管理员共同管理群组,但微信群主就没有这样的权限,群内任何成员都可让自己的好友加入。而对于发布违规违法信息的成员,微信群主则可将其“踢出群聊”。可是,对于已发布的聊天记录,QQ群主、微信群主则无法从服务器上删除。也就是说,如果群内成员过多,面对海量语音、视频、外部链接和图文信息,群主即使想行使“监管职责”,似乎也有心无力。
延伸
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田露提醒,作为网民,不能利用微信群发布违法违规的内容,或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作为微信群主,建群的目的一定要健康合法,并应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要及时劝诫制止、或者剔除清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群成员,甚至解散群,也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投诉、举报,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禁用账号等必要措施,总之,决不能姑息放任。田露同时还列出了群主所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
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