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发改委发布告诫函规范“双十一”价格行为

05.11.2017  06:54
仅限今日”“明天涨价”不可随意标

  “双十一”促销活动临近,为规范零售市场价格秩序,督促、引导企业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1月3日,市发改委向全市近80家企业的负责人发出郑重提醒告诫:自觉依法明码标价;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一旦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经查证核实,将被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发改委要求,实体零售经营者和网络零售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自觉依法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重点防止出现:虚构原价,即标示的原价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虚假优惠折扣,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使用“仅限今日”“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等价格违法行为。一旦发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经查证核实,市发改委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