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火车退票费是为了更大范围内的公平
北京律师董正伟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公开中国铁路总公司与调价相关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等信息,被答复称“不属于信息公开事项”,董正伟不满该答复,将国家铁路局起诉至法院。北京晨报记者从一中院获悉,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国家铁路局败诉,要求其针对董正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9月12日北京晨报)
此新闻经主流媒体转载后,网友顿时议论纷纷。总结而言,网友的观点不外乎两点:
一是盲目地为民告官行为“点赞”。对很多网友来说,凡是民告官并且告赢的都是法制的进步。对于这一点,我秉持保留态度,在我看来,法律的本质并不限于判断是非,在更深的意义上,它的宗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这场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只是对“信息公开事项”的理解存有分歧,如果将观念上的分歧上升到法制的高度那就是对“法制”观念的误读。
二是质疑火车退票费的收费标准。自火车退票费自实行以来,先是收取票价金额的20%,后来降到5%。费率降低后,更多人开始自私地囤票,主要表现是提前买下多趟车的火车票,再在开车的前一刻大量退票,以至于想坐车的买不上票,买了票的人不坐车,造成资源浪费。鉴于此,铁路系统发出公告开始执行梯次退票费方案,即: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退票费。实行此方案就是想通过价格杠杆原理,改变某些人的购票行为,确保铁路客运资源最大限度为民众出行服务。
北京律师董正伟将诉讼的焦点定位于退票的成本和标准,忽视执行梯次退票费背后的公平考量,纯粹将退票费当成数学问题来对待,实际上是舍本逐末。我更希望他能站在公平和正义的角度看待社会现象,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改善我们的社会环境,不必纠结于公平正义进程中的细枝末节,以免陷入哗众取宠的困境。(高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