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2013年第2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
(2013年第2批)
中小微企业在拉动全省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促进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驻晋金融监管机构、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深化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工作,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一、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效率。各金融机构网点对前来咨询申请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实行首问负责制,加强辅导和跟踪服务。各银行明确贷款申请办理工作时限,并向社会公告,承诺限时办结,未达到授信条件的,要及时告知中小微企业。
二、增设小微企业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引导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设立小微企业专业支行。鼓励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达到规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增设小微专业支行(网点),2013年,全省县(市、区)平均至少增加1家小微专业支行(网点)。
三、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2013年新增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对以小微企业担保业务为主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低于当期银行基准利率50%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每笔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给予差额部分50%的补贴,每笔担保额在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给予差额部分75%的补贴,每笔担保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给予差额部分100%的补贴。省中小企业局尽快出台具体落实办法。
四、降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费用。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监管部门要设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投诉电话,继续开展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专项行动。
五、设立民间融资登记中心。成立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民间融资登记中心,鼓励有借贷需求的中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登记中心的服务,减少融资环节,降低借贷成本,自主开展合法借贷。组建山西省股权交易中心,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券转让等融资服务。
六、创新中小微企业金融产品。推进中小微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发挥各行业协会作用,推荐本行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各类债券发行。开展免担保免抵押流动资金小额贷款业务,通过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同时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进行保单融资。省金融办尽快出台具体落实办法。
七、拓宽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资金来源。支持地方银行业法人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对募集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资金全部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优先选择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成效显著、风险管控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
八、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小微贷款比例。积极引导省内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小微企业,对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达到全部贷款70%以上的小贷公司,放宽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至30%,允许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取消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变更申请“距上一次行政许可批准之日起6个月以上”的时间间隔限制。2013年实现全省小贷公司新增资本金不少于50亿元,贷款余额增长20%。
九、拓展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功能。积极培育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组建资本金在10亿元以上的融资再担保公司。2013年实现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新增资本金50亿元,担保金额增长20%。
十、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开展委托贷款、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授信贷款、知识产权融资贷款等特色化融资。对风险投资形式、股权投资形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信用贷款支持。支持中小科技型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板块上市融资。
十一、加强融资对接服务。在山西省金融服务平台中建立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常态化融资服务板块,实时推介新型金融产品,发布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对接服务。
十二、抓好政策措施落实。省政府对驻晋金融机构、省属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中小微企业情况进行评比,与年度表彰奖励挂钩;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执行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