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移保全物 撕毁封条法不容

15.11.2016  23:34

本网讯(李汉宏)面对司法人员,有人竟公然撕毁封条转移保全物,最终被司法拘留。

近日,广灵法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广灵县平泉建材厂(实际承包人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同时提起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生产的机砖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该院依法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查封了价值七万多元的三十万块机砖,并明确告知被告不得转让、变卖查封物。但被告所委托的负责人及其保安无视法律规定,面对司法人员,公然撕毁封条,继而出卖保全物,其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被法院处以司法拘留。

被告赵某某系太原理工大学的一名教师,承包了广灵县平泉建材厂一车间生产机砖,为生产需要雇佣了附近农民胡某某。胡某某在生产过程中,胳膊不慎被机器绞伤,送往大同医院救治。双方因后继治疗费支出产生争议,原告为此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配合作疃法庭及时给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反复告知被告不得擅自转移保全物品。翌日,本来是星期天,又将被告委托负责人张某某传唤到法院,再次强调了法律规定和由此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张某某和其保安黄某某拒不配合,并扬言要出卖保全物。

在法院工作人员查验保物之时,张某某带领八九个社会闲杂人员,大喊大骂,与黄某某带头撕毁封条。当日下午,法院工作人员再次亲临现场,及时制止正在拉砖的一农用车,但黄某某随即赶来,指挥司机等人继续拉砖。经查,被告擅自转让机砖两万多块。为了制止被告的不法行为,保护保全物不受侵害,在公安人员大力配合下,法院依法对张某某、黄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将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

事后,被告赵某某认识到了工作人员违法的严重性,深刻反省,并写下了保证书。张某某和邢满释放人员黄某某也认真悔过,表示今后决不鲁莽行事,做一个遵法守法的公民。赵某某自愿交纳了三千元罚款。

 

鉴于机砖不易看管,征得原告意见,赵某某将砖出卖以等额现金作为担保,交由法院保管。基于张某某和黄某某深刻悔过,广灵法院已将其提前释放。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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