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负面清单”技术含量
负面清单的质量,不在于其长短,而在于是否有助于建立透明开放的市场规则。对于未来可能增加的限制投资措施,应明确范围和修改程序。此外,还应及时明确“投资”的定义,完善投资管理配套制度,注意保护国内重大产业安全与利益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只有由正面清单管理思维向负面清单管理思维转变,实行面向所有市场主体的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才能真正激发市场活力,实现“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目前,我国已从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等入手,积极探索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以便积累经验并在时机成熟时推向全国。
关于我国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笔者有以下建议。
首先,要科学看待负面清单的长短。有人说,负面清单应越短越好,短了才能彰显开放姿态。其实,这是个认识误区。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对限制投资措施的描述一般仅限于“中方控股”、“限制外商投资”等寥寥字句,负面清单不过几页;相比之下,美国签订的投资协定中的负面清单明确指出限制投资的领域,并对限制措施的内容、政府层级、相关国内法律法规做了详细描述,负面清单有十几页之多,但其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却更高。因此,负面清单质量不在于长短,而在于是否有助于建立透明开放的市场规则。
其次,对于未来可能增加的限制投资措施,应明确范围和修改程序。若政府可以不经特定程序随意修改清单内容,负面清单就失去了为市场提供透明度和稳定性的初衷。必须承认,未来因科技创新或市场变化而产生的风险目前难以预估,对于一些与社会公共政策相关的领域,政府需要保留必要的限制投资的权力,才能恰当履行职能。在此方面,美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做法值得借鉴。在列明限制投资措施的负面清单以外,美国还有第二个负面清单,明确列出未来可能施加新的、更严厉限制措施的领域。这样既有利于减少政府修改负面清单的随意性,也能够保留必要的灵活性。
再次,制定负面清单前,应首先明确“投资”的定义。我国已经成为投资大国,却从未在法律上对投资进行明确定义。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似乎将投资局限于外商直接投资,如设立经营实体、参股、收购等形式。但目前国际上对“投资”的定义非常广泛,除上述方式外,还包括债券、期货、期权、贷款、知识产权、特别授权等,与金融领域存在很多交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意味着政府对投资于清单以外的领域不设限制,如果我国负面清单列出的限制措施仅限于外商直接投资,是否政府对其他方式的投资不需管理了呢?显然不是。因此,我国应在法律上尽早明确“投资”的概念,否则可能带来预期之外的开放,为实施负面清单留下隐患。
第四,在负面清单之外,应完善投资管理配套制度。实施负面清单只是减少政府对投资的事前审批。为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体制,还应注重建设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主要包括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反垄断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机制、环境保护监察机制等。这些监管机制,有的我国已经建立,还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有的只初具雏形,尚需探索成熟的实施方式。对此,我国应加强对发达国家相关配套制度的研究,使其有益经验为我所用。
第五,兼顾开放市场与保护国内重大产业利益。在开放市场的同时,我国必须注意保护国内重大产业利益。有些行业,如金融领域,对经济运行有系统性影响,但国内产业发展水平与国际同行相比存在很大差距,一旦开放不慎,极易受到国际风险冲击。有些行业,如基础电信,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意义,决定开放时应十分谨慎。有些行业,如战略性新兴产业,尚处于成长期,但未来发展潜力巨大,对经济社会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应当适度保护扶持。因此,在制定和完善负面清单时,必须注意保护国内重大产业安全与利益。(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张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