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侵占国有林地行为量刑幅度

11.05.2015  11:19

  图为覃建宁代表。   

    □法制日报记者李想文/图

    国有林地资源作为我国生态建设的绿色中坚屏障,在现代林业建设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一些地方,大量林地被侵占,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树木园副主任覃建宁建议,提高非法侵占国有林地行为的量刑幅度,从根本上遏制侵占林地行为。

    “国有林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没有权利占为己有。”覃建宁说,尽管国务院有关部门多次发布制止毁林开荒、乱占林地的禁令,但侵占林地的问题没有得到遏制,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目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国有林地被非法占用的现象,有的地区情况十分严重。

    覃建宁介绍,国家林业局第五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1994年以来国有林地流失已达4215万亩。广西13家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面积83.9万亩,其中最为严重的广西国有钦廉林场被侵占面积达22.6万亩,占林场场内林地面积的23.6%。

    “这些林地除少数被单位侵占外,大多数被当地村民侵占,林地被用来种植庄稼,或干脆撂荒,大批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覃建宁说,一些林区所在地的村民组织围攻、殴打正在生产的林业职工和值勤的森林民警,砸烂工棚,抢走生产工具和生活物资,甚至纵火烧林,给林区社会治安、护林防火、生产经营带来威胁,林场每年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来处理有关事件。

    覃建宁指出,造成上述林地被严重侵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少数地方领导干部为谋取私利,制造混乱;二是受宗族观念和迷信思想影响,索要所谓的“祖宗山”;三是有的地方政府从地方保护主义出发,偏袒村民的狭隘利益;四是有关部门管理混乱,重复发放林权证和土地证。

    “应完善相关法律,依法查处破坏林地行为。”覃建宁建议,提高刑法中非法侵占林地行为的量刑幅度,同时完善森林法,明确规定林业治安案件可以实行传唤权,当事人拒不补种或补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或法院从当事人财产拍卖收入中抵冲。

    除了完善立法,覃建宁认为还应增强执法力度,在重灾区适当增加森林公安警力,坚决查处侵占林地等案件。“应强化对破坏林地行为的查处问责力度,选择一些影响恶劣、群众意见大、久拖不决的案件,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认真查处,有力打击侵占林地的犯罪行为。”覃建宁说。

    覃建宁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贯彻落实森林法等有关林业法律的情况开展一次深入的执法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落实有关法规,纠正侵占林地、毁林开荒、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