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18.11.2017  03:24

近日,省财政厅联合省民政厅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以下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是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其中,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
      二是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是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和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此外,此次调整还涉及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提高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