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人大执法检查实效的思考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这是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十四项职权的首要职权。从1993年,全国人大出台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到之后出台的关于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执法检查工作程序等规范性文件,再到2006年颁布监督法,明确规定执法检查的主体对象、程序内容、方式方法等。历经多年的探索尝试和实践完善,执法检查工作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的方式之一,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人大执法检查的效果,表现为:
一是主体不“主”。有的地方执法检查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依赖于被检查的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有的甚至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形成主客一体,变“执法检查”为“联合执法”。因执法检查程序相对复杂一些,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一届内只搞一两次执法检查活动,人大常委会首要职权的行使没能摆上应有的位置,主体作用发挥欠缺。
二是检查不深。有的检查方式过于简单,满足于听取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召开座谈会,看到的是预先准备的现场,不通知的直接检查或抽查较少,真正顶真碰硬了解实情、认真细致查找问题不多,也没有很好地发动广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特别是相对内行专业的代表参与检查,检查的深入性和针对性不强。
三是报告不实。形成的执法检查报告有的内容界定不准,笼统地变成了部门工作汇报。对法律执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没有深刻挖掘,报告与法律条文内容不够对应吻合,与实际情况不够贴切,与监督法的要求不够符合。
四是效果不佳。执法检查虽不直接处理问题,但有时通过检查并没能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检查内容、工作动态的公开力度跟不上,人大跟踪监督缺位,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缺失,执法检查的效果应用不佳。
为此,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提升执法检查实效,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 认真做好充分准备,夯实执法检查工作基础
我国目前有1000多部法律法规,面广量大,地方人大在选择执法检查的法律法规时,应紧密联系本地实际,认真选题,把握重点。围绕当地党委的决策和工作中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选择新修订实施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内容明显滞后需要修改的法律法规,开展检查活动。一部法律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条文有的几十条,有的上百条,在具体的检查内容上,也应把握好重点,抓住执行中的主要矛盾、难点和关键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人大执法检查的质量,与执法检查人员的素质和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配合密切相关。因此,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之前,组织学习法律显得尤为重要。要通过举办讲座、集体研读等方式,让检查人员熟识法律法规,了解主管机关的业务范围和责任,以便找准问题,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建议。要制定执法检查的方案,及早与法律实施的主管机关沟通,提高他们的认识,要求做好法律实施情况的总结,自查自纠,积极配合人大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二、 发挥人大主体作用,强化执法检查工作保障
监督法规定,人大执法检查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检查的客体是法律法规实施的主管机关,即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检查的内容是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情况。执法检查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组成,严格意义上说,检查组并不是检查的主体,而是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者。人大常委会作为执法检查的主体,在组织上要做好保障,做到主客分明。在检查时要发挥好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而不是听由客体的安排,真正做到我的检查我做主,确保检查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检查的目的是查找法律实施存在的问题,检查的过程也是调查研究的过程。作为主体的人大常委会应改进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在检查方式上做好保障。要本着征民意、便民言、求真言的原则,因地制宜,因时而动,积极探索调查检查的新方式。除了常规的听取汇报、察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之外,可采取问卷调查、网上征集意见、设立电话专线、个别走访、分组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积极拓宽直接听取群众意见的渠道,广泛征求法律调整关系范畴内各种对象和社会各方的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最真实的情况。
三、 提高报告和审议质量,抓好执法检查工作关键
执法检查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报告和审议质量的高低。报告是形成审议意见的依据,报告的内容要实在全面详实,实事求是地分析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要区分执法检查报告与专项工作报告的不同,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需要特别提出是,对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来说,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是把监督工作和立法工作有机结合、发挥参与立法工作作用的一个很好的载体。按照监督法的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应对法律实施的效益进行评估,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法律法规中过时、不适用或与现实不符的规范内容,要提出修改建议。
执法检查组形成的检查报告,须经过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执法检查所有的工作最后都集中体现在常委会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上,这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和集体行权的成果,因此,审议报告的环节非常重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提前认真阅读报告,针对有关问题,做好调查研究,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为发言做好准备。审议发言要有的放矢,言之有理有据。对不明确的事项或问题,可向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负责人进行询问,相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在深入审议的基础上,最终常委会形成符合实际、重点突出、具体可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
四、加强公开和跟踪监督,确保执法检查工作成效
执法检查是一种事后监督,执法检查程序结束后,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以及“一府两院”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都要适时向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使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工作都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同时,下级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向上级人大提出有关法律法规修改的参考依据和建议意见,促进尽快启动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废止程序。
执法检查的最终成效,取决于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的落实到位,否则前功尽弃,监督成为了走过场。要完善人大跟踪监督机制,及时向法律实施主管机关交办人大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及时听取他们研究办理或执行情况的报告,安排专门力量,明确跟踪督办责任,确保人大意见的有效落实。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有错案或徇私枉法的重大问题,要运用法律赋予的人大职权,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必要时使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进行监督,发挥执法检查的效应,体现人大监督的权威,实现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有地效实施。
(江苏省海安县人大研究室 印丽琳)
责任编辑: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