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土造地存在隐患 未尽义务也应担责
23.12.2014 10:56
本文来源: 法院
本网讯(记者侯成丽 通讯员靳彦 梁红珍)杨某推土造地,形成积水,在放弃管理该土地时,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结果酿成大祸。近日,平陆县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学生暑假因戏水死亡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2014年7月7日中午,原告儿子白某和邻居家的孩子到某村的一处积水中玩耍不慎溺水,事发地属平陆县某村所有,原为溪流。2009年至2010年期间,因被告杨某推土造地将该处溪流堵住后形成积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死者白某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是一名初中学生,智力正常,对下水玩耍可能产生的后果应能预见。白某的法定监护人二原告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却未尽到监护责任,对白某的死亡后果有着重大过错,故白某的自身原因及父母的监护不力是导致其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二原告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杨某在该处推土造地,将溪流阻挡后形成积水,其因故放弃管理该土地时,既未及时将该地块交回土地的所有权人,也未在该处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安装固定警示标语等,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安全隐患,也是导致白某死亡的原因之一,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侯成丽本文来源: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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