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有毒污水 污染环境受罚
13.01.2015 17:39
本文来源: 法院
本网讯(记者侯成丽 通讯员季丽清 刘琴)为了营利,李某不顾忌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对自然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后果,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2014年12月4日上午,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一楼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2013年12月,被告人李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南窊村非法开设不锈钢洗选加工厂。2014年4月初,被告人李某在生产厂房东侧私挖长30米,宽15米,深5米的渗坑,并将生产所产生的污水从车间内的沉淀池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无任何防漏措施的渗坑内。6月8日晚,太原市环保联合执法专项检查行动组进行检查时,发现李某经营的不锈钢洗选加工厂非法排放污水情况,封锁保护现场。后经太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沉淀池污水中镉浓度为0.012mg/L、总铬浓度为0.047mg/L、六价铬浓度为0.010mg/L,属有毒物质,省环境保护厅对检测报告予以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含有镉、铬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四)项、第10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责任编辑:侯成丽本文来源: 法院
13.01.2015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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