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来的烦恼
07.07.2014 09:59
本文来源: 法院
陕西安康人陈某自2005年起从老家来到孝义打工。某日,陈某外出时捡到一张第一代身份证,他想也没想就放进自己的口袋里。由于陈某吃苦能干,加之孤身一人,开销不大,几年下来,他省吃俭用积攒了三万元。他觉得放在哪里也不保险,就想存到银行里。可办理存款需要身份证,由于陈某没有身份证,银行无法办理存款业务。此时,陈某想起捡来的身份证还放在临时租住的家里,这下可是派上了用场。于是陈某就以整存整取的方式把三万元存在了身份证上显示的金某名下。
去年十月,陈某的养父病危,急需用钱,当陈某拿着金某的身份证取钱时,由于第一代身份证失效,陈某办理不了取款业务。无奈之下,陈某只好远赴甘肃康县找金某。当金某得知陈某的来意后,不愿意惹麻烦,任凭陈某怎么说,就是不给陈某身份证,更不答应到山西帮忙取钱。
在律师的指点下,陈某起诉到孝义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三万元的存款所有权人属本人。受理此案后,法院依法传唤金某,金某在电话中以生活条件窘迫无法外出和本案与其没有任何关系为由表示无法到庭。
考虑到该案对于陈某一家来说,事关重大,而金某的身份及其与本案的关系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承办法官千里迢迢赶赴甘肃康县的一个小山村,多方打听找到金某,金某非常吃惊,他对法官能为了外地人的利益不远千里找到这个偏僻的小山村很感动,表示愿意配合法官做调查笔录。经过法官询问,依法查明金某在2005年左右丢失身份证,从来没有到山西打工,也没有在山西银行存款的事实。根据以上事实,结合本案其他查明事实,孝义法院依法判决存在中国工商银行孝义市兑镇支行的3万元及孳息归原告陈某所有。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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