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晚报》:迎泽分局——庙前所:捡到钱包,归还时扣下了身份证 竟是嫌失主“酬金”给得少

27.04.2015  13:39
     

              男子捡到钱包后,见自己索要的“好处费”失主给不出那么多,竟拒绝归还失主的身份证。今日,太原公安迎泽分局发布警方提醒,捡到他人物品据为己有拒不归还,属非法侵占行为,数额较大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4月16日一早,在太原打工的段女士乘坐公交车时丢了钱包,里面装有身份证。当天上午10时许,焦急的段女士接到一名男子打来的电话。对方称自己是在新建路扫街时捡到了段女士的钱包,根据钱包里的电话号码,辗转联系到她。对于这个好心人的来电,段女士连声道谢。可当她赶到新建路找到男子认领钱包时,对方却攥着钱包不愿给她。“他说,要150元的好处费。可我兜里只有50元。”段某称,自己确实也挺想感谢这名男子的,但当时兜内就50元钱,她全掏给了对方,却仍然无法拿回自己的钱包。二人商量到最后,捡到钱包的男子索性“”下了段女士的身份证,称自己不要钱了。情急之下,段女士只好报警求助。庙前派出所民警闻讯赶到,男子立即改口,并把身份证归还了段女士,接受民警批评教育后悻悻离去。

针对捡拾者归还失物时能否索酬,记者了解到,依据《物权法》规定,捡到失物并归还失主,可以要求失主偿还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为寻找失主支出的电话费、交通费和保管费等,这些是受法律支持的。在双方事前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因失主不支付酬金拒绝归还失物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本报讯(记者 辛戈 通讯员 王宏力)

          注:此文登于2015年4月23日《太原晚报》第12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