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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2016  14:41

 

本网5月31日讯(薛渊)为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切实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大同市中院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了《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意见》,并正式下发全市法院实施。

 

该《实施意见》共22条,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对象、封存程序以及犯罪记录查询等五个方面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一是明确适用对象。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对其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二是制定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对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应当制作《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保密义务告知书》,随裁判文书一并送达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组织人员旁听等;三是规范封存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其封存的犯罪记录卷宗封面加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印章等明显标识,将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单独存放或者建立专门的档案库进行封存,并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四是完善查询使用。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查询犯罪记录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查询犯罪记录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查询目的和使用范围使用有关信息,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五是设定封存解除。应当解除封存的情形有:发现漏罪,且对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对于决定解除犯罪记录封存的案件,应当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解除封存告知书》,一并送达相关单位和人员。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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