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侵占公款炒白银 27岁女会计涉案2500余万元

09.12.2014  08:56

   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赃款将继续追缴

   利用出纳身份,频频挪用侵占公司资金,涉案金额达2500余万元。近日,27岁的女会计苏某挪用侵占三家公司资金案在侯马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11月18日上午8时30分许,侯马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大庭里,座无虚席。站在被告人席上的苏某,今年27岁,大专文化。2009年10月至2014年2月任山西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出纳、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纳;2011年12月至2014年2月兼任侯马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会计兼出纳。苏某收入不错,看到网上有白银现货交易平台能够大笔挣钱,滋生了暴富的念头。

  苏某任职的这3家公司存在一个共性特点,那就是财务管理混乱。她凭着老板对她的信任,利用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带来的漏洞,把大笔的款项“”到自己的账户上。2012年9月开始,共计挪用三家公司2200余万元,还虚构差旅费、劳务费,非法占有公司资金44万元,用于炒白银现货。此外,苏某还采用截取公司收入不入账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资金200余万元。

  今年2月11日罪行败露,侯马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苏某刑事拘留。10月21日,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向侯马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苏某的账户上追缴赃款88万多元,现已返还被害单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身为自然人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出纳(或兼会计),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冒领和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检方指控被告人苏某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苏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赃款将继续追缴。(记者 段树聪 通讯员谷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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