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翼城一人被判刑

12.06.2014  19:16

本网讯(记者 陈伟 通讯员 武学军)日前,山西省翼城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人马某丈夫王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由于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当天,马某收到该某公司支付给马某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78万元赔偿款。马某领取赔偿款后拒绝支付王某母亲李某应得赔偿款。李某向翼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占有全部赔偿款项侵犯了李某合法财产权益,其应当将属于李某应得的份额支付给李某,并于2013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某死亡赔偿金分割款23余元。该判决生效后,马某拒不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于2013年7月向翼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向马某送达了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通知书,马某拒不按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指定的时间申报财产、拒不履行民事判决确定义务,该法院对其行政拘留,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被告人马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中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鉴于马某在侦审中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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