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房屋未登记转眼丧失抵押权
15.04.2016 11:31
本文来源: 法院
2012年3月10日,经他人介绍雷某认识孙某后,孙某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雷某借钱,承诺月利息三分,愿以三间平房作借款抵押担保。雷某将自家50万元现金出借给孙某,孙某为其出具借据,并约定利息三分,同时将三间平房的所有权证书交给雷某保管。后因孙某只给付了雷某三个月的利息,雷某认为孙某丧失诚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偿还借款50万元,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并要求实现抵押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偿还,雷某依约应当偿还孙某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本案孙某在借款借据上已经写明愿以三间平房作抵押,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雷某保管,所以,雷某与孙某之间订立的房屋抵押担保合同自双方合意时生效。但因雷某未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而不发生物权效力,故雷某要求实现抵押权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雷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通讯员 田永春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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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201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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