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都市报:7月10日“异常名录企业”抓紧补报

14.07.2015  13:37

      本报讯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逾期未年报的,将在年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7月6日,省工商局发布消息,7月10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会再次打开,进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补报,还可向辖区工商部门提起申请移出异常名录。不过,即使从异常名录中移除,也会留下曾经异常的记录痕迹。
      什么是“异常名录企业”?管理部门人员介绍,企业在报送年报过程中,由于疏忽,会出现填写信息错误等情况。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时,应及时更正,且更正应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对于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如何申请移出?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的具体情形有:因未在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因未在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仍未公示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因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信息后;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