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无证作业酿惨祸 定作人选任不当亦担责

21.01.2015  11:53

记者 侯成丽 通讯员 胡忠宏

 

作为经营者,应当照章经营;作为消费者,应当注意经营者、销售者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否则出现问题,都要担责。近日,平定县法院未成年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承揽合同造成死亡而引发的纠纷。

2014年3月初,被告王某某通过熟人介绍,找到王某经营的商铺,双方协商约定,由王某负责为王某某安装防盗网,王某某按照防盗网的面积支付劳动报酬。

同年3月7日13时许,王某与妻子及雇员吴某三人在安装防盗网的过程中,由于王某不注意操作安全,不慎失足从二楼坠落而受伤,虽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王某死亡后,其继承人将被告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某赔偿各项损失340712元。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王某某坚称,自己与王某之间属于正常的承揽合同,且不存在任何过错,王某死亡完全是自己的原因造成,这起事故中受害的不仅仅是王某,因该事故也造成他的房屋贬值3万元,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委托代理人亦指出,王某无证经营,无资质安装防盗网,其死亡结果应由其自己承担,不应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为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审判人员到工商局调取了平定县工商局企业档案信息卡,并查阅了有关行政法规,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主要针对被告的态度做了说服工作,指出从这起案件的事实看,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承揽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定作合同的过程中造成的自身损害,不用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定作人因定作、指示或选任承揽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的作业属于高空作业,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必须由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方可进行。

 

在本案中,无论是王某,还是其妻子及其雇员,均不具备进行该种作业的资格,而王某某却选任王某为其进行承揽作业,存在选任定作人不当的过错,应对王某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某在了解了相关法律后,虽仍大呼冤枉,但表示愿给付一定的补偿,最终,双方达成了补偿两万元的协议。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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