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再犯新罪 “严重疾病”罪犯如何收监执行

11.02.2015  18:52

侯马市人民法院 王萍

 

罪犯因患“严重疾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然而,近年来,该类罪犯再次犯罪率却呈现上升趋势,将他们收监执行却是棘手的事情,如何将他们顺利收监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随时有生命危险,很可能在监狱或看守所死亡。实践中,对在监、所死亡罪犯的处理问题上往往存在程序上、实体上无所适从的情况。从硬件上看,监狱医疗设施简陋,药品及急救器械不全的情况比较普遍;从软件上看,近年来监狱系统医务人员流失现象普遍,工作积极性不高,临床经验相对欠缺,监狱医院的设备更新滞后,稍有大病、疑难病,监狱医院都无法解决,只能将罪犯推向地方医院,而地方医院看病费用高昂,直接导致了财政拨款本身就严重不足的医疗费用又大大超支。

基于此,笔者认为,法、检、公、司、监狱各部门应统一思想,对以“严重疾病”作为护身符,有恃无恐地进行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不得暂予监外执行。按照相关规定用积极的态度化解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矛盾,作为监狱管理部门,可以尝试对“严重疾病”罪犯集中关押,在该集中关押监狱设立专门治疗“严重疾病”的医疗机构,配备相关严重疾病检查、检验设施及治疗设施,如对尿毒症患者进行治疗的血液透析机、对严重心脏病患者进行抢救的设备、对癌症病人进行化疗的仪器等等,并聘请相关专业医师。优化监狱、看守所的医疗条件。给监狱、看守所增加改善医疗条件的专项财政拨款,专款专用,更新医疗设施,增加药品种类,增加监狱医务人员学习培训的机会,从硬件、软件等方面优化监狱、看守所的医疗条件。

 

此外,作为财政等相关单位还要加大监狱、看守所给罪犯的医药费用,要保障专款专用;要将罪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的对象,让其享受医保;对“严重疾病”罪犯的医药费,可由其个人财产中支付相应部分。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应制定详细的操作性强的规定,明确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标准。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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