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宁:为打击腐败 需立法界定国企工作人员身份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正义网记者 党小学摄
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追究刑事责任,还是以普通身份追究?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时,一些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身份界定成为难题。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将联合其他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对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国家工作人员”作出立法解释,以便准确适用刑法有力打击腐败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受贿行为根据犯罪主体不同,可定性为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前者的量刑要比后者重。所以,对身份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打击腐败的力度。
蔡宁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国有独资公司、企业逐渐减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越来越多。国家出资企业的类型不断丰富,其工作人员的身份界定问题便凸显出来,到底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清楚。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形势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如不及时加以明确,将影响对侵害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犯罪行为的正确定罪量刑,影响国有公司、企业的改革发展。
“对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犯罪,是否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责任,存在不同认识,司法标准不统一,处理结果自然不同。”蔡宁说。
蔡宁介绍,司法机关出台的多份司法解释和文件明确规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2010年11月,“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委派主体扩大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这些文件的出台,对统一司法标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两高《意见》层级较低、效力不高,有必要通过立法解释形式进一步予以明确。”
蔡宁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解释,借鉴两高《意见》有关规定,对刑法中国有公司、企业国家工作人员作出解释。(记者 党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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