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电影审查都应组织专家评审
□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 法制日报实习生 李 沐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部草案引起影视行业广泛关注,尤其是电影审查方面的相关内容备受瞩目。
草案在现行制度基础上作出规定:一是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只保留《电影摄制许可证》;二是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三是下放电影摄制审批、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批、电影公映审批、电影放映审批和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审批。
“作为立法,作出简政放权的规定是科学合理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副主席、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国家一级导演胡玫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样可以鼓励外部资金进入到电影行业进行投资,对促进整个产业发展是十分有益的。
一直以来,由于我国电影审批制度不够完善,公众对电影审查现状不甚满意。国内著名导演冯小刚曾指出,审查制度是制约中国电影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每当我要拍什么,心里先得琢磨‘这能过(审查)吗’”。
此次草案在审查制度层面适度松绑,获得业内人士认可。“把单片的剧本审查拿掉是非常好的。”胡玫认为,对单片的剧本进行审查完全没有必要,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剧本审查通过之后,拍摄过程中再进行加工修改也十分正常。尽管有作品在主题、人物上不符合要求,甚至在技术上都达不到标准,但这样的片子毕竟属于少数。
对于降低电影的准入门槛,很多业内人士却对此持谨慎乐观的态度。一方面,简政放权无疑将对电影创作发行产生一定的推动意义,但是由于审查标准不明确的现象依然存在,有关人士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众所周知,一部电影上映要经过长时间的拍摄制作过程,这其中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与人力成本都极大。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说,取消一般题材电影的事前审查,固然对电影的摄制节约了一定的精力和成本,但是假如拍好的电影无法通过上映审查,电影的相关制作方将蒙受巨大损失,比起之前的“严进严出”,草案中“宽进严出”的做法更令人不安。
此外,这位人士表示,此次草案中的相关条文规定得过于宽泛,仍有很大的执法空间,对电影创作形成了极大制约,法律规定若不细化,那么跟过去相比就没有实质性变化。他举例说,比如,草案第二十条规定电影中禁止含有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等内容。诸如此类的规定十分宽泛,审查部门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比如,草案里要求禁止传授犯罪方法,那么武打片算不算传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方法?假如不对审查标准进行严格细致的规定,那么将极大制约电影工作者创作,妨碍电影产业的正常发展。
中影签约编剧、一响天开文学总监、电影《笔仙》编剧杨哲认为,对电影产业来说,最大的问题,恰恰是容易出现在后审这个环节。“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没有明确标准。法律如果再不明确一下,那我们就很头疼。拍好的片子能不能审过,谁心里都没底。比如,我们都知道拍电影不能宣扬封建迷信,但是没有任何规定告诉我们,到底什么是封建迷信,我们需要的不是标准模糊的审查。”杨哲说。
根据草案规定,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我们需要有审查制度,但应该合理透明,规则清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傅莹指出,在促进电影发展的过程中,这部法律强调市场的作用,强调服务于社会,强调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其中政府的一个最重要的角色,可能是审查,通过审查来进行引导。
傅莹说,审查一是要规则清晰透明,二是要有专家评审的基础。草案规定“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这一句话是不够的,如果已经有了标准,就按照标准来做,建议有一个清楚的表述。明确所有的电影审批都必须有一个专家评审的过程,草案可以规定得更细致具体,希望在评审过程中,能够吸纳方方面面的专家参与,这样才能让电影水平、思想深度进一步提高。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