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假房产证借贷 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拘
因为自身不具备贷款条件,竟然想通过街头散发的小广告,办理一个假的房产证来办理贷款。结果,不仅贷款没办下来,还触犯了《刑法》,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12月18日,记者从公安杏花岭分局获悉,犯罪嫌疑人薛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今年46岁的薛某是河北邢台人,暂住于我市。因想做生意又没有资金,薛某想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今年5月,薛某经朋友认识了在小额贷款公司上班的李某。由于薛某自身不具备贷款条件,李某也没有办法给他贷款。薛某多次找李某,想要李某帮忙尽快贷款。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得知网友“洋洋”有关系办理假证。于是,李某帮薛某出了一个主意:通过办理一个假的房产证,以此来办理贷款。在取得薛某同意后,李某和“洋洋”到薛某的暂住处,将房屋结构及楼牌号记下。大约一个多月后,“洋洋”通过街头散发的办假证小广告,联系到制作假证件的朱某。“洋洋”和朱某谈好制假证价格200元,将办理假房产证的资料通过微信发送到给朱某,朱某找到其“上线”将房产证做好后交于李某,朱某从中获利160元。之后,薛某又给了“洋洋”1450元的制假证费用。本以为这样就可以成功贷款了,没想到,由于假房产证未通过审核,贷款还是没有办下来,最后,李某只得将假房产证交还薛某。
此时的薛某早已焦头烂额。一方面,贷款没有办下来,一方面,自己借朋友的钱也过了还款期限。2014年6月3日,薛某向邓某借现金20000元,限期一个月归还,但是薛某一直未归还借款。为延期归还借款,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薛某将之前用来办贷款的假房产证交给邓某作为抵押,并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借款。可是,最终,薛某还是没有归还。无奈之下,邓某报案。2015年10月26日,经太原市房产产权登记中心出具证明鉴定,薛某使用的房屋所有权证是伪造证件。
警方表示,犯罪嫌疑人薛某、李某、朱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街头张贴的“制证”类小广告和代开发票类小广告,都是假证件和假发票,这些证件不仅在网上无法备案,而且购买者还可能面临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下一步,警方将依法严惩购买假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