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与亲情孰重孰轻

11.08.2014  05:16

  近年来,房子在老百姓家中成为价值最高的财产,也因此成为离间亲人的一剂毒药。兄弟姐妹为了争房产水火不容,甚至断绝关系,一桩桩亲情官司围绕着房子拉开帷幕。对此,山西省新维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利勇认为,家庭成员的相互礼让与帮扶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处理老房子等财产问题上,可用温暖的亲情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案例一

  房产赠与和买卖一念之差损失50万元

  徐女士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1998年房屋动迁,徐女士作为被安置人口分到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屋,长期与小女儿一起生活。小女儿对母亲照顾颇多,因此徐女士在2006年立下自书遗嘱,称自己在百年后将这套房屋留给小女儿,其他人不得干涉。该遗嘱保留在小女儿处。

  2008年徐女士与小女儿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内容十分简单,仅仅约定了总价50万元和过户日期,其他条款均为空白,签约后双方立刻依据这份合同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直接过户到小女儿名下。

  2010年以后小女儿与母亲越来越生疏,2011年徐女士起诉小女儿,要求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50万元并且承担相应利息。一审开庭时小女儿坚称买卖合同有效且钱款已经支付,法庭询问具体付款情况时,她称50万元全系现金支付,法庭要求她提供从银行取款的凭证,她称50万元一直放在家中,并非从银行支取。法庭发现诸多疑点,遂认定钱款未付,判令小女儿支付。二审中,小女儿改口称钱确实未付但是并非买卖而是赠与,因此不需要付款。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中小女儿的自认具有法律效力,现推翻一审陈述且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要求小女儿支付50万元房款。

  律师在线:刘利勇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一方的答辩意见对于案件的审理、事实的认定非常重要。

  从本案的事实情况看,2008年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应当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有几点可以印证这一观点。首先家庭内部以买卖的方式办理房产过户的情况非常普遍,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税费,且本案中原被告两人是母女关系,因此以买卖之名行赠与之实有合理性;其次2008年的过户有2006年的遗嘱作为铺垫,2006年的遗嘱本身说明了母亲有将房屋给小女儿的主观意愿;再次,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违背真实房屋买卖的常理;最后自2008年过户到2010年关系恶化,母亲从未向女儿索要房款。这些都足以说明2008年的房屋过户,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因此如果小女儿一方如实向法庭陈述客观情况,应当可以被法庭采信。

  然而,小女儿一方一审中称钱款付清,也就是认可了实际就是买卖关系而不存在赠与的问题,事实上其又无法提供50万元房款支付的直接依据,显然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例二

  婆婆抵押老宅儿媳坚决反对

  直到现在杜喜敏对于家婆为了小姑买房而要把老宅抵押贷款的做法仍然不能理解。为了这事,她甚至跟家婆和丈夫闹了别扭。

  上月底,和自己生活了两年多的家婆对杜喜敏说,想把老家的两层老宅楼拿到银行做抵押贷款,主要是为了解决杜喜敏丈夫妹妹的买房问题。

  杜喜敏听说此事后,第一反应就是反对。她告诉媒体,她反对的原因是自己和丈夫在四年前也是很辛苦才凑齐了首付,当时家婆也没有提出把老宅拿来做抵押帮他们周转。“再说了,以后我爱人才是老宅的继承人,我不想因为房子拿去做抵押后,让我们来承担其中的变数风险。”

  杜喜敏的反对引起了家庭纷争。对于动用老宅做抵押一事,丈夫没有作出任何表态,家婆就态度坚决。“婆婆说,家公过世后房子的产权在她名下,小姑目前还未出嫁,也是老宅的继承者之一。”“家婆还说小姑已经答应她,买了房子后,她可以去跟女儿过。”杜喜敏说,家婆跟她说了此事后,甚至收拾好了行李,打算回老家。在她丈夫的极力劝说下,才又留了下来。如今,一家人还在为这件事而纠结争吵,搞得人人都不开心。

  律师在线:刘利勇律师认为,从法理上讲,父母在世时,如父母享有老家房子的所有权,那么包括对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则由父母自行决定,子女需尊重父母的权利,不得强加干预。父母去世后,如何分配作为遗产的老宅,法律规定在父母去世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子女均平等享有继承权。但法律同时规定,对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从情理上讲,刘利勇律师认为,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兄弟姐妹间的相互礼让与帮扶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法律的规定往往一刀切,并未考虑到不同家庭的不同情况,如有的家庭成员相对富裕,有的家庭成员经济相对困难。

  法理是行为的外在标准,情理是行为的内在标尺。刘利勇律师表示,在家庭这样一个特殊场合,严格的法律只能解决纠纷而不能化解矛盾,甚至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反而激化了矛盾。因此,在处理财产纠纷引发的家庭争议时,温暖的亲情能起到比法律更有效的作用。

  案例三

  恋人分手后房产究竟该归谁所有

  周某和甄某原本是一对恋人,毕业后便在一起居住。2011年初,“小两口”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计划用两人共同的储蓄19万元支付首付。甄某因工作需要出差了一个月,这期间周某独自一人办理好了所有的购房手续,并支付了19万元的首付。

  不幸的是,甄某在出差期间结识了同事小贾,一见钟情。甄某决定和周某分手,出售两人合买的房子折现,以便另筑爱巢。

  甄某提出变卖房产的要求自然得不到周某的同意。无奈之下,甄某只好偷偷拿出购房合同到中介公司出售。但由于合同书上写的是周某的名字,没有一家中介公司能受理。甄某只好诉诸法律。可是由于购房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是周某的名字,而且甄某又难以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房子是他和前女友共同的积蓄买的,法院最终判房产归周某一人所有。

  律师在线:恋人分手后房产究竟该归谁所有,如何解决分手后的财产纠纷呢?刘利勇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房产证上所署的购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即《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双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判断共有关系的类别,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证据有共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份额等。

  本案中所涉及房屋是以周某个人名义买的(即《购房合同》上只有一个人的签名),那么房产就归个人所有。按照情理来说,如果另一方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另一方钱财,但前提条件是未签署购房合同书的一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无法收回房产(或钱、物)。

  晨报记者 蒋慧敏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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