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24.05.2015 14:35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5月23日,记者从省物价局得知,2015年7月1日起,我省将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进行规范。
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我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保障性住房小区的认定,由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电梯运行费和中央空调收费可以列入物业服务成本,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一并考虑,也可以单独制定收费标准。电梯运行费应区别不同楼层及使用情况,制定合理差价。物业服务采用IC卡等各种智能卡管理的,在同一小区内应尽可能采用一卡管理,一卡多用,智能卡费用均应包含在物业服务成本中,发卡时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卡费和押金,更不得通过采用多卡管理强制收费或变相乱收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严禁通过代收费用强制捆绑收费。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季、年计收,也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首席记者 崔晓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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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5.2015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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