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立法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24.07.2014  15:42

  企业工资谁来定?劳资双方共协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如何在企业和职工之间搭建平等对话平台,努力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共谋、互利共赢?7月22日,《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初次审议,我省决定通过立法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据了解,截至去年底,我省组建工会的十万余家企业中,93545家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涉及职工超过474万人,可以说,走在全国前列。但是,目前我国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现行的规定、办法等都属于部门规章,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对工资集体协商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由此造成了认识不够统一、协商不够规范等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总结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成熟经验,制定我省的地方性法规,推动这项工作开展。
  条例草案注重体现我省地方特色,有不少创设性条款。比如:为推动企业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增加诚信约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企业签订、履行工资集体合同情况列入企业“社会信用体系”“企业劳动保险守法诚信档案”。为保证合同合法性和可行性,增加咨询评估程序。条例草案规定:“各级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受协商双方委托,在工资集体合同提交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前,对合同内容进行咨询评估。”
  同时,通过近年我省创新性实践总结发现,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能够有效解决中小型企业因规模小、数量多、人员流动快、管理不规范而导致的劳动争议。但是,目前从法律法规到部门规章,对此均未明确规定。为此,条例草案进行了专门规定,弥补了法律空白,提高了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此外,为发挥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作用,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落实,条例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监督”。
  条例草案还将吸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经过修改、调研、认证,再次提请审议。(记者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