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完善困难群众临补发放机制

16.07.2014  14:16

  7月15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发布《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今后,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或全省粮食价格(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我省将启动价格临时补贴机制,为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联动机制调整后,其保障范围不变,仍为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以及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知还要求,保障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
  何时启动联动机制有所调整。调整前,当出现国务院出台重大平抑市场价格相应政策、全省月同比食品价格涨幅超过10%、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月同比涨幅超过5%等3种情况之一时,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后,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或全省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启动联动机制。当符合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全省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联动补贴周期为3个月,按月计算,一次性发放补贴;当CPI和CPI中的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启动条件之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也进行了细化。今后,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每月15日前,向省物价局提供上月全省以及各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分类指数。当价格涨幅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物价、民政、统计调查等部门按规定测算补贴标准,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启动通知。启动时间为符合启动条件的月份20个工作日内,临时价格补贴应在联动机制启动后30日内一次性发放到位。
  2011年,我省出台《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办法》,当居民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困难群众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缓解因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
  今年,我省再次发布通知,进一步调整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记者 王也)

  

   ○解读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调整细则

  调整前

  优抚对象、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20元。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每人每月10元发放食堂伙食补贴,直补学生食堂;对大中专院校家庭困难学生每人每月发放30元临时价格补贴。

  调整后

  ●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按月测算,测算依据为各当月统计数字。
  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
  ●全省城镇低保月平均标准:优抚对象、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贴计算基数。
  全省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补贴计算基数。
  ●当实际测算城镇低保月补贴额低于30元,按每月30元标准发放;当实际测算农村低保月补贴额低于20元时,按20元标准发放。
  实际测算补贴标准高于上述底线时,按实际测算标准发放。
  ●联动机制启动后,按隶属关系,同级财政按联动周期核拨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食堂补贴。月补贴标准按照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1/3掌握,补贴计算基数为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在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