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改进人大监督工作

24.01.2015  14:17

      对十一个方面作出规定
    1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决定》。
  《决定》从十一个方面就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作出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强化对依法确权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督促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依法确定权力边界,科学配置内部权力,严禁在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义务。
    二是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全程监督。围绕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实行全程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三是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审查监督范围。
    四是注重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支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审议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强化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和责任追究。
    五是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制定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明确监督原则、监督内容,规范监督程序、监督方法,健全司法机关重大事项、重要文件报告制度,组建司法专业人大代表小组、法律专家咨询小组,组织代表旁听庭审,确保审判权、检察权及其他司法职权得到正确行使。
    六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立健全备案审查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完善备案审查运行机制,全面加强备案制度和能力建设。
    七是强化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被选举任命人员宪法宣誓制度,进一步完善“一府两院”被选举任命人员任期履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被选举任命人员履职档案制度。
    八是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着力推动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强化“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措施。
    九是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跟踪问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跟踪监督,要求被监督单位整改的,要及时听取整改报告,督促整改到位并取得实效。
    十是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每年的监督工作计划和重点要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每项工作的情况都要向代表通报并听取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十一是构建优势互补、监督有力、富有实效的监督体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人大监督与党内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有机结合起来,畅通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渠道,努力扩大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形成监督合力。(记者 贠娟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