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评比达标表彰实施细则
我省出台评比达标表彰实施细则
为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7月2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目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已正式出台《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即日起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今后,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批准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并实行“项目一年一审,总量只减不增”的动态化管理。
《细则》共分7章33条,就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适用范围、申请、审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名义开展的省级表彰项目应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以省直各部门名义开展的省级以下表彰项目应报省委、省政府审批。除综合部门外,省直各部门原则上可申请一项综合性表彰项目,并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
表彰项目的审批要从严掌握,防止过多过滥。拟设项目要面向全省公示,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布。表彰活动在实施前要履行审核备案程序,评选过程要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推荐的人员和单位要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计生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部门表彰一般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费用由主办部门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目前,我省在建章立制的同时,已在全省范围开展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叫停了702项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并在2010年经中央批准保留的102项表彰项目基础上,再次审查梳理、整合调整,拟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80项。特别是取消社会组织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7项,遏制了个别社会组织借评比达标名义或与工程招投标相挂钩,或作为进入行业门槛的前置条件,或向参评单位收费等问题。
今后,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批准事项开展以及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来源:山西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