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国企领导履职“十不得”

04.12.2017  10:46

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针对国企改革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省国资委摸排梳理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行权履职重大风险点,并于近日制定出台《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在国企改革中履职行为规范》,提出企业领导人员“十个不得”行为规范,亮明行权履职政策红线。

十个不得”规定具体内容是:贯彻落实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不得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党的领导;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得以个人决定代替集体研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得在改革过程中侵吞、贪污、隐瞒、藏匿、输送、低价转让国有股权或资产;依法开展企业重组改制,不得在发展混合所有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依规开展股权转让、资产交易等,不得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方面提供、披露虚假信息,操纵鉴证结果;科学规范开展项目投资活动,不得缺失、敷衍或违规开展项目的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或风险评估等工作;依法依规开展重大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干预、操纵工程招投标活动以及发生暗箱操作、输送利益等行为;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不得违规提供信用或资质担保、违规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逃废金融债务等;注重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借口改革而导致发生损害企业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生态环境等事件;依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不得借改革之名从事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国企国资改革工作和加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要求的具体落实,体现了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洁建设要求,突出了加快推进国企改革的问题导向意识与底线思维要求,对于进一步推动山西新一轮国企改革健康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