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给“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立规矩
16.12.2018 18:20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地下空间,指地表以下可开发建设空间,包括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结建式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式地下空间。新规明确,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的一部分,适用于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等一般性规定,其开发利用应遵循统一规划、依法取得、合理利用原则。新设立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地表、地上或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
申请使用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须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或选址意见书,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层数,每一层的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平面坐标)、垂直空间范围(竖向高程)、建设规模等指标。
此外,经营性地下空间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可按照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最小不动产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但是法律法规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除外。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16.12.2018 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