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我市放大招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21.04.2021  08:25

  《太原市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4月20日公布,5月13日起施行。我市通过强化政策服务供给,拓宽就业新渠道,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激发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

   支持个体经营发展

  我市鼓励劳动者“零成本”“低成本”创办小规模经济实体,从事个体经营。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各县(市、区)政府划定的禁设区域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报承诺的其他住所准予登记。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依法从事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免予办理营业执照。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10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30万元。

  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计金额不超过3000元。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规范弹性就业空间

  我市支持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加快推进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推动夜间经济和各类特色小店快速发展。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进一步增加灵活就业机会。

  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照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我市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创造岗位,降低入网门槛,减免注册、加盟、运营、管理等服务费用。有关部门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放宽新业态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允许市场主体名称中使用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

   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我市将落实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自主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规定。具体来看,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减免房屋租金,确保不漏一户。

  各县(市、区)政府指导社区整合优化综合服务设施空间,将闲置空间和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我市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大厅设立灵活就业服务窗口,为灵活就业岗位供需双方提供用工登记、就(失)业登记、信息查询、职业指导、就业推荐、政策咨询等服务。

  加大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力度,做到应保尽保。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暂缓缴费的,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公布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有关部门重点对失业人员、困难企业职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未参加失业保险且近三个月内登记失业的农民、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人口等的生活状况予以高度关注,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对其他生活困难或因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到各项失业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实施“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动态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帮扶,确保动态清零。

   完善劳动保障措施

  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分类指导,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工会建立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通过开展集体协商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

  对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灵活就业人员,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工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按照职能分工,引导、督促业务派发(发包)企业与灵活就业人员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协商不一致的,引导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行业协会等调解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