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

14.08.2015  09:44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我市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其中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0元,提标后我市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平均水平达每人每年5267元,分散供养平均水平达每人每年3183元。此次提标所需资金全部由市级财政负担,目前提标资金283.03万元已足额下达各县,并要求各县将上半年提标资金随第三季度补发。同时为保证集中供养对象零花钱相对充足,要求从第三季度开始集中供养对象零花钱每人每月不得少于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