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新规鼓励创业就业

17.09.2015  11:34

  适当提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项目的工资待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日前,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一些新规颇具亮点。

  对部分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015年,我市继续实施就业缓冲机制,适当提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项目和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的工资待遇、基本生活费水平。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留用率高于50%的单位,留用率每提高10%,见习补贴标准提高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对见习留用率高于80%的,可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为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享受国家和省高校毕业生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业人事关系保留3年

  《意见》指出,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院和国有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单位转让和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所得净收益,可按至少5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与转化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并以 知识产权 出资入股的,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加大创业扶持补贴力度

  创业培训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可免费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承担创业培训的机构根据培训完成情况,申请相应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500元,分别用于创业课程培训1200元、创业培训机构办公经费500元、创业后续支持服务800元(包括创业教师工资、专家指导服务补贴)。

  创业实训补贴。企业、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所、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有创业意愿人员开展不超过6个月的创业实训。对参加创业实训人员在实训后6个月内实现创业且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创业实训补贴。

  创业场租补贴。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补助。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就业补助。

  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给予其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入驻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园区,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