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多元化评价机制 放宽经费使用范围 明确成果转化导向 我省立法为科技创新护航保驾
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条例》的最大特点是“新”和“宽”。新,在于吸纳了最新的政策成果;宽,是尽量减少限制,放开、放手科技人员,回应了我省科技人员、科研机构、各类企业反映最急迫的问题。
《条例》规定政府应为创新型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户口、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以市场和社会评价为主。《条例》明确,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经本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离岗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经费使用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方面的问题,一直备受科技人员关注。《条例》明确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权,规定科技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享有技术路线决策、科研计划执行、人员聘用、经费支配等自主权,并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建立科研人员的容错机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经专家评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予以结题。同时,放宽了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条例》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导向,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成果享有的权益,并允许科研人员与所在单位约定科研成果的归属。加大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奖励力度,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采取成果入股、折股或者收益分成、股权奖励等方式对完成职务成果的科研人员进行奖励。
《条例》还在加强科技创新保障、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明确政府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科技投入体系和保障机制的责任,规范了政府扶持科技创新的措施,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两级政府每年可以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创新券,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