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实施意见 外出打工尽量带上未成年子女
山西《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正式实施,省政府拟通过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基本原则,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在《实施意见》中,省政府要求各政府部门“督促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引导父母在家庭发展中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实施意见》要求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留守儿童情况排查、台账建立、发现报告、救助保护等职责,熟悉、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长外出务工情况,建立翔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确保不漏一户、不错一人。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和动态,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加强其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同时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要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
《实施意见》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中来。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和家庭监护指导。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记者黄泽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