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意见出台 山西为国企负责人薪酬定标准

10.10.2015  17:43

    日前,山西出台《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省属国企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两倍确定,禁止省属国企负责人兼职取酬及在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励。

  该《意见》适用于省属企业中由省委、省政府、省委组织部和省国资委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理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不包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以及按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

  《意见》明确指出,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省属国企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两倍确定,副职负责人根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以及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来确定。省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的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的功能性质、所在行业及总资产、营业收入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负责人年薪总水平30%以内确定。个别原工资水平较低、依照新制度实施后薪酬水平可上调的企业负责人,按不突破上年度薪酬水平掌握。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明确执行追索、扣回制度,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禁止省属国企负责人兼职取酬及在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励。

  《意见》同时对其他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也相应提出了要求:一是明确要求省政府各部门管理的省属企业负责人、省政府管理的集体企业负责人,应参照《意见》精神积极稳妥推进。二是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或省属企业管理的所属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由派出机构或省属企业参照《意见》精神加强和改进管理。三是省属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同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首席记者齐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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