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法院:办案能手魏峙涛

05.05.2016  09:05

魏峙涛同志作为怀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婚姻组组长,在多年的民事案件的庭前调查和庭前调解工作中,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从细微之处做起,尽可能把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上的事情做好,并不断总结调解工作经验,最大限度的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效率,让当事人带着烦恼和痛苦而来,带着快乐和满意而归。始终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保护和关怀贯穿到案件的审理全过程,连续多年来被评为办案能手和先进个人。

一、充分发挥庭前程序的作用

从诉状审查到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陈述的实事及提供的证据,从原告诉状中引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对原告的主张是否成立作出一个初步的判断,为下一步与当事人面对面交谈做准备。对于案件涉及的较为生疏的法律提前进行查询,使自己与当事人交谈时对相应法律做到心中有数,针对一些在起诉前没有经过认真思考、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情况,先把原告传唤到法院,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规定,有的原告听明白后会主动撤诉,免去了再为被告送达传票、开庭等过程,节约了司法资源。比如:原告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过对王某耐心细致的思想开导,并从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打感情牌,让王某意识到离婚不是已婚者的任性,珍惜家庭、珍惜子女、珍惜对方,应该自责、不应该互责,自责风平浪静、互责天翻地覆,搞好和谐家庭,促进社会安定,最后王某撤回起诉。

二、法官应保持中立立场

要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的中立。他生在农村,工作在基层人民法院,打交道最多的是农民。因而深知,农民兄弟思想单纯、感情质朴,而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较差,如果工作方法简单,不注意和他们进行感情交流,很容易引起他们的误解,对法官产生反感、抵触的情绪,不利于案件的顺利调解。多年来,他一直非常重视送达这一办案过程中似乎微不足道的环节。他有一个习惯,只要是自己承办的案件,再忙也要亲自上门给被告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把送达作为第一次接触被告的良机,了解和掌握被告性格特点、思想动态、家庭环境等情况,而且从此时就开始做当事人的工作,从不摆法官架子、努力接近与当事人的距离,见到当事人先拉拉家常,然后见机行事,切入正题,并且对当事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和来意,这样当事人容易接受,而且会感到法官也在为他着想。所以这些小事,很容易被人忽视,但是他都很在意。因为他认为:注意这些小事就是一种无形的思想。有的当事人得知自己被起诉后“火冒三丈”,他就帮其消火;有的当事人认为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就是“帮着对方办事”,因而有抵制情绪,甚至拒收法律文书时,他就耐心解释,想方设法消除误解、取得信任;当有的当事人年迈和性格倔强、难以疏导时,他就先做其亲属工作,然后请其亲属协助法院做工作;当有的当事人对他的解释确实不好接受时,他就引导他们找律师及其他调解组织咨询。作为一名民事工作的法官必须以平和的心态和中立的态度去对待当事人,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才能换来当事人对司法、对法官的信任。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第一次留给当事人的印象至关重要,如果能赢得当事人对法官的尊重和信任,对于案结事了将会事半功倍。要灵活应用各种审判技巧处理案件,自2013年以来,该同志共审结案件550件,无一超审限案,结案率高达100%,其中调撤案件为457件,调撤率为83%。参加审判工作30年,经办案件无一上诉、上访、再审、改判,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民事案件繁杂琐碎,当事人也是形形色色,因此我们法官在处理每一个具体的个案时,首先要了解当事人的性格特点、文化水平和周围社会环境,其次还是吃透案件,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采取不同方式方法,最大限度的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群众的支持。如果能够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采用不同的审判技巧,就能使矛盾得到最大程度的化解。要关注案件审结后的社会效果,防止上访、缠访案件的出现。一是注重引导当事人采取保全措施,以便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二是对于调解的案件防止一方当事人恶意调解,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不简单追求调解结案,而是把调解的效果延伸到执行阶段。

 

魏峙涛同志在审判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他深知新时代法官肩上的责任和义务,他将继续不断的加强学习、勇于实践,继续提高职业道德修养,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把廉洁办案、执法为民作为一切行动的指南,做一名让群众满意的好法官。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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