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阜高速聘用法律顾问项目变更公告
青海路达交通建设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山西忻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2015年9月29日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忻阜高速聘用法律顾问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项目编号为:SXZB-FWJT-2015143,开标时间为:2015年10月13日15时00分。现将有关事宜更正如下:
一、对“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进行更正
1、原内容为: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5年10月13日下午15时00分(北京时间)
递交地点:教育宾馆5楼会议室(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95号)
2、现更正为: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5年10月27日上午9时00分(北京时间)
递交地点:教育宾馆5楼会议室(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95号)
二、对“谈判时间及地址”进行更正
1、原内容为:
时间:2015年10月13日15:00时整(北京时间)
地址:教育宾馆5楼会议室(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95号)
2、现更正为:
时间:2015年10月27日9:00时整(北京时间)
地点:教育宾馆5楼会议室(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95号)
三、对“报价人须知”第3.2条进行更正
原内容为:“报价人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并且其所持有的司法行政机关下发所核发的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期限剩余时间应当不少于本次采购的相关合同基本义务履行所需期限,或已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具有履约能力。”
现更正为:“报价人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并且其所持有的司法行政机关下发所核发的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四、对“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第二项进行更正
1、原内容为:“乙方办理受甲方(委托)的有关案件的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差旅费由乙方承担。”
2、现更正为:“乙方办理受甲方(委托)的有关案件的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由此产生的差旅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诉讼等正常律师费用由甲方支付。”
五、其他内容不变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山西忻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联系地址:忻州市顿村交通培训中心C区
联系人:郭先生
电话:0350-8676929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路达交通建设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72—6号
联系人:康先生
电话:18839019538
电话及传真:0351-7868369
E-mail:[email protected]
青海路达交通建设招标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