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纪委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黄河新闻网讯 :据山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4月30日消息,“五一、端午”将至。日前,忻州市纪委对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发出通报,要求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始终保持抓常的韧劲和长抓的耐心,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不断深化纠正“四风”。这7起典型案件分别是:
1、忻州师范学院专科部党委书记、主任冀新民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3年5月20日,冀新民主持召开校级领导会议,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教职工相关津补贴。2013年11月,忻州师范学院专科部违规给教职工发放基础补助、超课补助、班主任费等共计36.62万元。经忻州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冀新民行政记过处分,违规发放的津补贴由单位自行纠正。
2、保德县交警大队原大队长吕江文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公款吃喝等问题。 吕江文担任保德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期间,长期使用两辆超标公务用车,其中一辆轿车长期存放在家里,供其节假日使用。2012年至2013年,吕江文将其本人在代县招待客人的餐饮费36476元、住宿费800元、购买土特产支出10080元,及其本人在保德县所租赁房屋内购置生活电器支出16174元,共计63530元,在保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销。另外,吕江文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经保德县纪委常委会议、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给予吕江文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责令其将挥霍浪费公款63530元退赔保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3、忻府区气象局局长孙宝龙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3年1至6月,忻府区气象局在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决定发放业务季度奖和报表补助,6名职工6个月共领取3450元。经忻府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孙宝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津补贴由单位自行纠正。
4、代县环保局局长王继红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2年12月30日,王继红在下属监测站报销交通费、车燃费、餐费共计21000元,批准报销人为监测站站长刘富平,该费用实际用于给该局领导发放生活补助。2013年,代县环保局局领导以节假日值班、加班、锅炉执法交叉检查等名义从罚款、排污费中报销费用,违规给局领导发放补助共计9715元。经代县纪委常委会议、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继红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刘富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津补贴由单位自行纠正。
5、宁武县凤凰镇卫生院院长王金亮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2年至2014年4月,宁武县凤凰镇卫生院违规给职工发放各种名目补助167835元。经宁武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金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津补贴由单位自行纠正。
6、宁武县阳方口工矿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张海生组织职工公款旅游等问题。 2010年4月阳方口工矿镇中心卫生院违反财经纪律,伪造会计凭证虚列支出17447元,用于支付该院2010年3月组织12名职工去北京旅游的费用。另外,2010年至2013年阳方口工矿镇中心卫生院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套取国家医疗救助款54093.9元。经宁武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海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神池县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张志明公车私用问题。 2015年2月12日上午,神池县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张志明驾驶本单位白色桑塔纳轿车回老家上坟。经神池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志明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去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央、省、市的安排部署,从严要求,持之以恒地纠正“四风”,促进了党风政风转变。但仍有个别党员干部无视规定,心存侥幸,顶风违纪。
通报强调,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以上案例中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要坚持把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与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结合起来,把监督执纪问责的触角延伸向基层,推动基层作风建设落到实处。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对违反八项规定和“四风”问题突出的,严查快办,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要从严问责,对顶风违纪影响恶劣的,“四风”问题多发、查处不力的,不仅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和有关领导责任,还要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严格的责任追究使作风建设落地生根。(忻州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