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务用车

16.09.2015  20:08

忻州市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2015-XY001】QC001

甲方: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乙方:忻州市永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集中采购机构:忻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山西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政府采购项目评定结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  采购车型、数量

 

品牌及车型

最低销售限价

颜色

优惠率

成交价格(元)

配件折扣

质保期

数量

合计(元)

新途安1.4T手动风尚版

149800元

白色

%

135800

10%

2年6万

2台

271600

二、合同金额:

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壹仟陆佰元整(小写)271600元。

三、  贷款支付:车辆交到指定地点,验货合格后由甲方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四、  交货及验收

1、  交货日期及地点:2015年1月29日  山西忻州。

2、  乙方交货时应无偿向甲方提供如下有关资料:

A、  车辆购置发票B、产品合格证C、专用工具清单D、使用说明书E、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3、  车辆到达交货地点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达现场协助甲方进行车辆的测试、维护、保养等,并提供车辆的技术咨询服务。

4、  车辆验收由甲方组织,在交车地点进行,甲方应对所有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进行初步检查确认,如有异议应在验收当场提出。

五、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1、  乙方保证提供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及厂家该型号汽车质量标准的新下线的未曾经过维修的崭新车辆,符合国家安全及环保要求,可以上牌的合法车辆。

2、  乙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全面符合本次政府采购有效文件所列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装备要求。

3、  售后服务按照《保养手册》规定和本次政府采购中标汽车厂商承诺执行。

六、  违约责任

1、  乙方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乙方逾期30日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2、  甲方逾期支付贷款的,应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汽车、拒付货款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七、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八、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订立时间:2015年1月27日

2、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章并经集中采购机构盖章确认后,即行生效;

3、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财政监管部门备案一份。

十、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  山西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2、  汽车生产厂商投标文件及其他承诺

3、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与汽车生产厂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

 

 

 

 

甲方:(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乙方;(章)忻州市永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电话:0350-3121589

 

开户行:工行新建路支行

 

账号:0512043919200003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