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失未投保 均有过错应担责

15.04.2015  11:41

 

运城中院 靳彦 梁红珍

 

全某长期在某物流公司营业部发货。日前,全某将价值4800元的10部手机包装好送到某物流公司营业部,该营业部业务员未拆开货物进行检查,也未提示全某购买货物损失险,在称重收取全某20元邮寄费用后,按全某的发货地址用某快递公司的邮寄单填写,并送往某快递公司进行发货。全某并不知是经某快递公司将货物发出。数天后,收货人通知全某未能收到货物,全某急忙前往某物流公司营业部询问得知货物丢失,因未投货物保险,某物流公司营业部只同意赔偿500元。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庭审中,承办法官给双方进行了法律讲解,告知全某邮寄货物是有风险的,作为发货人,未购买货物损失保险,发生货物丢失,其应负一定责任。某物流公司营业部作为全某发货的代理人,并未告知全某是用某快递公司来发货,亦未对货物进行检查,发生货物丢失,全某不能得到合理赔偿,其应对该代理行为负一定责任。双方听了承办法官的释法析理,均认识到了自身的过错。

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由某物流公司营业部赔偿全某货物损失2600元,放弃要求某快递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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