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4年招募工作的通知
10.06.2014 19:05
本文来源: 司法厅
各市司法局,省直律师事务所: 根据司法部律公司、法律援助司、法律援助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关于认真做好“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4年工作的通知》(中法援基联发〔2014〕2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2014年“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招募工作,现就“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4年在我省招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决不允许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重要指示,加大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的工作力度。 (二)加大“1+1”行动志愿者招募工作力度和经费保障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律师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的传帮带作用,积极培养当地法律援助人才和律师队伍。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升“1+1”行动的社会影响力。大力发掘、宣传“1+1”行动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发挥志愿者在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引领作用,让社会各界更好的关注、参与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二、招募计划 (一)招募规模 招募律师志愿者5名。 (二)招募条件 1、政治思想觉悟高,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2、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具有实际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经验;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敬业,善与人沟通; 4、无酗酒、嗜赌等不良习惯,无行业处分等不良记录; 5、身体健康,年龄在28-55岁之间,具有特殊经历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招募程序和要求 1、宣传和动员。(4月25日前)。各市司法局应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1+1”行动和法律援助精神,以多种形式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公布报名地址、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联系电话等信息,动员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志愿活动。 2、审核报名和上报材料(5月5日前)。律师志愿者在报名时间内向所在市(县、区)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报名,填写报名表。报名表由市(县、区)司法局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省司法厅律管处。 3、审核确认志愿者名单(5月20日前)。向“1+1”项目管理办公室报送报名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4、体检和签订协议(6月5日前)。省厅律管处安排经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的志愿者进行体检,签订协议,向志愿者发送《确认通知书》。 5、集中培训和派遣上岗(7月10日前)。6月30日前,项目管理办公室通知志愿者参加培训,志愿者携《确认通知书》、执业证、本人身份证,参加统一培训,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志愿者于7月10日前到岗。 三、律师志愿者有关政策待遇 (一)各项政策待遇均按《关于组织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通知》(中法援基联发〔2009〕2号)文件执行。 (二)外省服务的律师志愿者,生活费用补贴每人每月3000元。本省服务的律师志愿者,生活费用补贴每人每月2500元。 (三)服务于西藏、新疆、青海、甘肃的外省律师志愿者,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500元。本省服务的律师志愿者生活费用补贴每人每月3000元。 (四)外省服务于西藏、新疆、青海的律师志愿者,增加援藏、援疆及高原费用补贴分别为:西藏每人每年2万元,新疆、青海每人每年1万元。 (五)律师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免交服务期间内的律师协会会费。连续志愿服务2年以上(含2年)的律师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每增加1年,服务结束后,则增加1年免交律师协会会费的政策待。 (六)志愿者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凡符合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助范围的,统一纳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补贴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发放发放办案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开展招募、派遣、管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进一步健全“1+1”行动招募选拔机制。严把招募质量关,多措并举,确保选拔出高素质、高水平和高境界的志愿者加入到“1+1”行动中来。通过大力宣传广泛动员,扩大志愿者报名基数,以海选和精选相结合的方式,优中选优,精益求精。同时,在选拔志愿者时,增加执业履历、惯常表现、工作能力、同事评价、业余爱好、经济条件等参考指标,以加强对报名者综合素质的考评。各单位要及时与省厅律管处密切联系,积极沟通协调,保障信息通畅,保证招募、派遣等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三)做好信息审核和体检工作。信息审核和体检工作是招募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审核报名信息的真实性,组织志愿者集中体检,避免在报名和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厅律管处联系人:翟桂霞 贾真 联系电话:0351—2681050 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志愿者报名表。 山西省司法厅 2014年4月18日 下载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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