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将诉讼失信行为人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作者:张艳 杨梅花
为推进社会征信制度的完善,在江苏省徐州市信用办的大力支持下,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将两级法院2015年度诉讼失信行为信息进行整合、汇总、分类、评定,向徐州市信用办首次进行信息对接和移送工作,共移送诉讼失信行为人信息25件。据悉,首批移送的诉讼失信行为人信息将全面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张某与某中学建设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张某就案涉工程借款及工程款等纠纷在徐州市两级法院先后提起8起诉讼案件,在多次诉讼中举证了不同的工程款结算证据,并且诉讼主张多次变化。最终徐州中院判决确认张某违反诉讼诚信原则,撤销原调解书并依法改判。同时将张某的诉讼失信信息评定为“较重失信行为”,移送徐州市信用办。这意味着在未来三年内,张某在银行贷款、工程招投标、行政许可等方面将受到不利评价。
据介绍,近年来,徐州两级法院不断加强对诉讼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以2015年度为例,徐州两级法院以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等罪名判处刑罚51人,对提供伪证、破坏诉讼秩序等妨害诉讼行为进行民事制裁16人,以民事裁判确认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伪造证据、滥用诉权5人。
本次移送的25件失信行为人信息中主要涵盖三类:因诉讼活动中的失信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已经被定罪处罚的;人民法院的制裁决定书,明确认定行为人存在诉讼失信行为并给予制裁的;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文书中,明确认定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诉讼失信行为的。
根据相关征信文件规定,失信行为根据失信情节轻重,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不同的等级意味着不同的信用限制时间。一般失信行为,因其情节较轻,未确定失信行为有效期,仅作移送征信信息库处理;对于民事裁判文书认定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确认为较重失信行为,同时规定失信行为有效期三年;对于因诉讼活动中失信行为被定罪处罚的,确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确定有效期为五年。
据了解,确定失信行为有效期的,失信信息将在一定范围内共享和公示,工商、房产、税务、建设等单位均可查询到相应信息,失信行为人在银行贷款、信用评级、工程招投标、行政许可等方面会受到不利评价。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侯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