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知识

10.06.2014  19:31

1.个体工商户新办税务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附件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规定个体工商户新办税务登记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三、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四、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六、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3. 领取营业执照后必须要进行税务登记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是否要另行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5. 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应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 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6.滞纳金的计算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因此,滞纳金加收的起始日期与纳税义务的产生、申报期限和实际缴纳日期有关。


7.营业执照变更多长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8.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纳税识别号码会变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至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
因此,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如果其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合上述的规定,那么纳税识别号要相应发生变更。


9.请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不建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若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10.发票需要保存多长时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11.起征点达不到2万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领购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因此起征点达不到2万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领购发票,并免收发票工本费,同时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发票。


12.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需要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13.企业注册资金发生变化,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纳税人办理哪些事项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的适用范围:(1)改变名称;(2)改变法人代表;(3)改变经济性质;(4)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5)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改变的办理注销登记);(6)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7)增减注册资本;(8)改变隶属关系;(9)改变生产经营期限;(10)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11)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14.注册地址与生产经营地址不在同一地市,两个地方都办理了税务登记,请问该在哪里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5.小型微利企业领购发票有何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规定,自2012年 1月 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


16.代开的发票上加盖的税务机关的章还是企业的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因此,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17.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办理停业吗?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办理停业。


18.购买商品后,收款方是否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19.个体工商户应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0.企业购买商品无法取得正规发票或取得的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是否可以入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1.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是核定征收,可以不建帐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核定征收说明财务核算不健全,按照征管法的规定,除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外,其他企业必须建账核算。


22.发票上是否可以加盖财务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1日开始施行。因此在此实施细则施行之后开具的发票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23.税务局取消收款收据后,领取财政补贴时该用什么票据呢?
    根据《关于取消收款收据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国税函〔2011〕105号规定:“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晋国税发〔2010〕94号),从2011年4月1日起,取消了山西省太原市收款收据这一票种。经与太原市财政局协调,太原市财政局答复:取消收款收据后,企业可凭《直接支付申请书》领取财政补贴。


24.卷筒发票是否必须加盖销货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5.企业外出经营,需要办理何种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26.哪些情况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以下情况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根据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7.个人如何代开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包括: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28.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发票领购?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七条规定:“《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规定:“一、普通发票领购审核问题 
  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