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下个月全面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居民每户每月5元

31.12.2020  07:43

  12月30日,市发改委消息,2021年1月13日起城镇范围内全面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个人缴费情况将与单位、个人征信挂钩。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本市建成区、城区所属建制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部队、企业、个体经营者、居民户、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对混合生活垃圾实行统一计费,按月计收。

  常住居民、暂住人口按户计征,5元/户·月;低保户、优抚户,凭有效证件采取先征后返方式予以免征。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含幼儿园)、医院、驻并部队、厂矿、民航、火车站、汽车站、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写字楼(办公场所),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银行、商场、超市,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105元/吨。

  商业门店(网点),餐饮、洗浴、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茶吧、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照经营面积计征,1.2元/平方米·月。宾馆、旅店业、桑拿场所按床位计征,12元/床·月。客运车辆按座计征,2元/座·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采取委托征收方式进行。天然气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山西国新科莱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收取天然气费的同时一并收取。非天然气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各区城乡管理部门或市容环卫中心以及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有关部门组织收取。也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供水、供电、供热企业、金融机构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

  征费范围内的所有单位或个人都应按规定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拒绝缴纳的,可进行催缴,多次催缴仍不缴纳的,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