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认定应以婚姻缔结的紧密性为原则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6日,原告李某某(男)与被告冯某某(女)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7年2月1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5月,双方因琐事冯某某离家与李某某分居至今。2018年3月5日,冯某某起诉要求与李某某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李某某主张双方同居生活时按当地风俗给冯某某彩礼18.6万元及其他物品,冯某某认可5.6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与冯某某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同居生活时的彩礼数额。原、被告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认定,原告在双方同居时给被告送彩礼款12.26万元,综合考虑其他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3.6万余元。
法理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该法条对什么是彩礼及如何来认定彩礼未作出规范。
笔者认为:(一)彩礼不应仅限于礼金,可以是价值较大的任何财物形态,既包括金钱、动产等有形财物,也包括有价证券等无形状态的财产权利。随着资产权利形态的多样化发展,将彩礼限于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礼金的认识是不恰当的。为保值、增值,现代的人们用货币购买不动产,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股票、购买债券等资产,货币物化为不同的财产形态的趋势越来越频繁。所以,对彩礼的解释应符合现代社会财产形态的发展趋势。
(二)彩礼的给付目的是为了婚姻的缔结。认定彩礼须把握给付的时间条件。彩礼一般为婚姻缔结时,与婚姻缔结紧密相关。所以对当事人主张的小孩满月、过年礼是发生在婚姻缔结后的日常人情往来。另婚姻缔结时之前,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互相赠送的礼物,虽系为增进感情的自愿付出,金银、首饰等物品价值亦较大,特别是以现金形式表现,与婚姻缔结存在关联性、紧密性,一般应认定为彩礼。
(三)彩礼的给付对象与价值。彩礼是支付给女方或女方家属的较大财物。从给付对象来讲,不仅包括直接支付给女方本人的财物,还包括支付给女方直系亲属(父母、祖父母等)的财物。从财物价值来看,一般认为财物的价值应较大。基于此,彩礼的认定,应以婚姻缔结的紧密性为原则,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不限定给付的财物形态与给付对象。
(作者单位:稷山县人民法院)
来源:山西法制报 责任编辑:周瑞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