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约束,管好政府“钱袋子”

27.08.2014  09:54

  正在北京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参与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较好地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回应了社会关切,建议提交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政府收支应有法律定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财政收支额度也在迅速增长。通过强化预算约束,努力管好政府的“钱袋子”,是委员们对预算法的期待。

  任茂东委员表示,预算法修改稿的第一条,就是“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这是预算法的立法宗旨、目的。但收入支出显然不仅仅是只有政府才有的行为,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收支行为也同样需要规范,因此建议在附则中对“政府收支”作出说明。

  吴晓灵委员则认为,乱收费是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了防止政府以各种名义乱收费,建议在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的同时,增加一款内容:“政府全部收入项目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由同级人大批准”,以此对政府收入的内涵通过法律进行界定。

  车光铁委员建议将开发区的预算管理和监督工作也纳入到法律管辖中来。他表示,全国各地各类开发区发展十分迅速,财政收入规模不断扩大,但从目前预算运行模式上看,虽然有过一些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落实得不规范,各项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很不健全,建议对开发区预算编制、管理和监督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为加强开发区预算规范和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在看预算法和理解预算法的时候,首先应该建立新的思维模式,不能再用我们过去几十年发展的思维模式来看这部法律,因为修订后预算法的执行必须建立在政府职能转变上,建立在逐渐实行的小政府、大社会、大市场改革过程中。” 温孚江委员表示。

  对地方债应该从严从紧管理

  地方债问题是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热点话题。辜胜阻委员表示,政府举债问题产生的根源就在于现行预算法不列赤字、限制地方政府举债,因此地方政府就纷纷建立融资平台,绕道举债,导致地方政府债务成为经济和金融隐患。因此,预算法修改稿对地方债问题规定得十分详细,从范围、规模、管理方式、用途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但还是建议进一步从严从紧管理,要对地方债的上限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求举债政府编制公开的资产负债表,进一步使地方债规范化和阳光化。

  董中原委员也对地方债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他表示,首先要厘清地方债的结构设计是国务院主导,还是地方人大主导。按照草案,国务院确定额度,人大常委会批准,那么国务院确定的额度与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之间是什么关系?国务院确定了额度,人大常委会不批准怎么办?国务院确定了额度,人大常委会也批准了,但偿还不了的责任如何承担?建议建立一个清晰的地方债结构设计。

  吕薇委员则表示,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到要建立防范风险和预警机制,中央政府应该尽快拿出一套细化的管理办法,特别是建立全口径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加强一些基础性工作,包括编制地方政府的全口径资产负债表等,这样才可能真正控制风险和做好预警。

  预算出现的问题大多与监督不力有关

  强调预算公开、强化预算审查和监督是此次预算法修正案的一个亮点,这也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赞扬。

  陈竺副委员长表示,审计部门在规范政府资金使用,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发现重大违纪违法线索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各级人大相对缺乏对政府预算使用实际情况的有效监督手段,因此可以考虑探索建立审计部门报告机制,当审计部门发现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时,对政府和人大同时进行报告。因此在规定审计部门对预算、决算审计监督职责的同时,建议增加一项规定,“审计部门发现预算执行和决算的重大问题时,应同时向本区域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备案”。

  丛斌委员则认为,现在预算方面出现的问题,大部分与监督不力有关,因此还是要加大监督的力度,重点建议考虑四项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注重同行监督、追求监督实效、做到系统监督。

  列席本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买世蕊则谈到了专业人才的培养,建议加强对预算审查监督人才队伍的建设,“首先要建立和加强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工作机构;其次要增加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人员和编制,选拔专门人才,充实工作人员队伍;最后要加强培训,定期举办培训班,对预算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培训要常态化,培训中要以把握全口径预算监督的基本知识为基础,以提高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的能力为重点,不断提高自身进行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彭 波 毛 磊)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