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日报》:强力维护公共安全提高民众安全感
细心的市民不难发现,在我市大街小巷巡逻的一线民警开始实施配枪巡逻。民警配枪巡逻,可以有效震慑和及时打击各种暴力恐怖犯罪,有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同时,枪也是把双刃剑,对于不少一线民警而言,枪是动力,更是压力。
“枪是警察的忠诚伴侣,更是人民群众的安全保护神”
5月26日20时10分,省城五一广场南边公安迎泽分局巡警大队机动一中队副中队长宋广增和同事交接班,检查无误后,宋广增把64式手枪放进自己的快枪套里。
64式手枪,体积小,便于携带,维护保养简单,不易卡壳,且不易造成二次杀伤,适合城市警察使用。
枪对于宋广增而言并不陌生。11年前,他曾在野战部队服役,使用过54式手枪和步枪,对枪有着深厚的感情。后来,从部队转业到公安机关,就与枪“绝缘”了。
“过去,除非是特殊情况,我们巡逻时一般都是单警装备。”宋广增一边说一边向记者展示他的单警装备:警棍、手铐、辣椒水、防割手套……
宋广增说,“枪是警察的忠诚伴侣,更是人民群众的安全保护神。我们持枪巡逻,让犯罪分子胆寒,更让人民群众有安全感。”
打开保险、子弹上膛……宋广增在训练时无数次重复这一动作,确保自己在2秒内完成拔枪、射击。而宋广增5发子弹可以打出40多环的成绩。
“警用枪支是民警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时的装备保障”
从4月初开始,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3个月的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活动,旨在解决基层武器警械“不让用、不愿用、不敢用、不善用、不会用”等问题。我市各级公安机关相继开展轮训,从理论到实弹,除部分机关民警外,一线民警全部参加枪支专项训练。
王家勇,29岁,从警两年。从沈阳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的研究生,到柳巷派出所的一名巡防民警,王家勇说,自己经历了一场从“书生”到“武将”的变化。
入警以来,王家勇已经接受了3次枪支训练。法律学习、枪械使用、战法配合、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相比多方面的实战技能培训,王家勇更为关注心理素质训练。“枪法精准,不单靠技术,关键看心理素质。”王家勇说,此次全市轮训主要针对枪支构造、使用技巧等方面进行培训,但真正遇到突发事件时,考验的不单单是民警的技能,更考验他们的心理素质和“警用枪支是民警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时的装备保障”
从警十多年的张威说:“警用枪支是民警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时的装备保障。”
张威是特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记者见到他时,他正和他的队员在南内环街太原三十六中门前巡逻。防暴车、防暴枪、防弹头盔……一身黑色、全副武装的特警队员们走在街头,格外引人注目。不少刚下学的学生说:“特警在身边,感觉真安全。”
相较特警常用的防暴枪,此次武装巡逻,特警又增加了92式手枪。“这种枪更精准,比起防暴枪,它可以给暴徒以致命一击。”张威说。
更强大的武器意味着更大的责任与更多的约束。从南内环街到亲贤北街,从滨河东路到长治路,张威和队员的巡逻范围大约有12平方公里,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若遇堵车,他们将带着武器装备全副武装,以每公里3分钟的速度跑步赶到指定地点。
就在几天前,特警支队专门针对不同级别的暴恐案件,详细向民警讲解了处置应对方法。根据公安部最新指令,一旦面对正在实施暴力活动的恐怖分子,无需“亮明身份、鸣枪示警”等一系列警告程序,可直接开枪。
像宋广增、王家勇和张威一样,自我市启动武装巡逻警务机制以来,由1033名警力、121辆巡逻车组成92支巡逻分队,在省城街面进行24小时荷枪实弹武装巡逻。随着枪支加入街面常态化巡逻,民警对枪械的训练量也在加大,且向实战靠拢。熟悉枪、掌握枪,是配枪巡逻的基础。
公安机关表示,希望通过配枪执勤来表达打击犯罪的决心,向暴力恐怖分子和违法犯罪分子释放出明确信号,全市公安民警已做好准备。 本报记者杨沫
相关链接: 何时可以用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15种警察使用枪支的情况。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 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 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 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 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 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 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 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 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 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 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 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 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注:此文刊登于2014年5月28日《太原日报》2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