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拍卖制度现实意义浅析

21.12.2015  10:00

作者:李婧

 

强制拍卖制度是随着经济纠纷的增多,而出现的一种通过拍卖固定资产的方式来实现一种一定额度上的补偿的强制执法程序。作为一种维系社会公平的处理财产制度,其应是法院既审判实务外重要的执行手段。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已经严重影响到法治建设的进程,尤其影响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若不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完善、可行有效的强制执行制度,就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一、我国强制拍卖制度的不足之处

1、法制上的缺陷。在我国我国强制执行程序并没有以单行法方式列出,仅区区30条,涉及拍卖的也只有寥寥的两条。强制拍卖制度想要形成完整的框架,列入法的体系是必须要完成的,只有真正的成为了法才能真正的具备强制执行力,而不是法院附加于身的强制力。

2、执行上的不足。我国政策执行上的打折是困扰我国各界的难题。强制执行制度的本意是拍卖财产用以偿还债务,如今在很多地区确成了法院敛财的手段,所谓的拍卖只是一种假象,最后成交人已经内定。法院强制拍卖究竟谁是受益人,这样的感慨不得不让人们对法院大失所望。

3、监管上的不力。执行上的不足暴漏了监管上的问题。目前对法院系统尚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法院独立工作虽然一方面减少了其它机构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干涉,但同时也使得法院的权利处于缺乏监管的状态。监管部门卡住的是法与制度的咽喉,咽喉同乐则呼吸顺畅,咽喉不通则呼吸会很艰难甚至窒息。

4、我国强制拍卖制度在司法上的困境。司法上的困境主要体现在政府的干涉上。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司法不受行政部门的干涉,但我国国情决定了行政部门对司法机关又很大的影响力,法院办案过程中也经常因为政府部门的介入而使得案情复杂化。

二、我国强制拍卖制度完善方法

1、完善立法。法制上的不足,是时下我国强制拍卖制度的最大缺陷。只有不断的完善立法才能使得强制拍卖制度有一个明确的前进方向,强制拍卖制度尚未上升到法的高度但其在法院实务中有法的作用与地位,在法上应尽快对其予以确认。

2、加强监管。所谓的加强监管不仅仅是法院内部的监管还需要上级部门在审核上的监管。好的监管可以使得法院此项实务实现对债权债务双方的利益最大化的保护,监管不力则可能导致双方的损失,因此监管部门职责重大,应怀着谨慎的态度来进行监管。

3、违法严惩原则。严惩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通过严惩的方式,确立强制拍卖制度的法律威严,使得人们对其怀敬畏之心。违法严惩首先要做到违法必究,不追究的法律只是写了字的纸而通过惩戒一部分来震慑一部分,将极大的提高法的执行力与公正性。

4、加强监督。加强监督不仅包括前边提到的监管,还包括社会监督以及群众监督。有效的群众监督机制,将使的阴暗面无所遁形,也将督促有关部门提高办事效率及办事透明度,可以说群众监督就是对强制拍卖制度的一种融入机制,只有真正融入人民,才能真正的造福人民。

三、完善强制拍卖制度的现实意义

1、强制拍卖制度是对民法及民诉法极大的补充。强制拍卖的财产归根结底还是要归于人当中去,且产生强制拍卖程序产生的案件一般均为民诉及民法所涉及的内容。完善强制拍卖制度,将大大丰富我国民诉及民法的内容,使得民事纠纷在财产赔偿问题上有更易实现的基础。

2、对经济法的完善作用上完善强制拍卖制度也能发挥巨大作用,经济法涉及财产类条款较之民法及民诉更加广泛,强制拍卖制度中的拍卖一般为不动产,这些不动产很多涉及经济法中的内容,对这些内容的规定也就是对经济法的补充。

3、作为一种强制执行手段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能取回或者部分取回自己的利益。无论对双方哪一方来说其都是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因此完善的强制拍卖体系是对人民利益负责的一种体现,最终的目的也是保证人民群众利益的实现。

4、从法院实务方面来说,强制拍卖制度是对审判程序的补充,其是法院执行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强制拍卖制度将极大的增强法院的执行力,使得法院实务得以在法的范畴内顺利开展。

强制拍卖制度在我国也有悠久的历史,,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强制拍卖制度的接触越来越多也就越来越要求其公正公平且规章制度完善。强制拍卖制度的不足之处需要补强,其优点应该沿承,不断的完善其内容,并最终使其实现单独立法应是对此制度的引导方向。(作者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侯成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